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中止发放养老金

  ◆办事项目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中止发放养老金。

  ◆办理机构
  养老人员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1、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被判刑收监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对于羁押、拘役、劳教、服刑人员,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对于失踪人员,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员,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者直系亲属签名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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