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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中止发放养老金。
◆办理机构 养老人员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1、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被判刑收监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对于羁押、拘役、劳教、服刑人员,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对于失踪人员,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员,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者直系亲属签名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