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办事项目
  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人员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办理机构
  养老人员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90)1号];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申办条件
  因各种原因中止发放养老待遇的人员,恢复发放养老待遇。

  ◆申请材料
  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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