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

  ◆办事项目
  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94号];
  2.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
  3.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发(1999)23号];
  4.关于调整1995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1)48号]。

  
  ◆申办条件
  1.企业单位中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1995年底前评为劳动模范者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
  2.1999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1998年底前被评为“英雄、劳动模范”的人员;
  3.1992年底前已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申请材料
  1.申领“高级专家”一次性补充养老金,需携带下列材料:
  (1)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上满一年或累计聘期满两年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得奖证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作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
  2.申领“英雄、劳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需携带下列材料:
  (1)申领“英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携带该人员1998年底前由部队军以上单位颁发的一等功以上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劳模”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携带该人员1998年底前被国家、中央各部、省(自治区)、市(直辖市)以上单位评为劳模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高原地区”一次性补充养老金,需携带原始档案、原工作单位(或原单位驻沪办事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高原地区证明(需写清当地单位的具体地点、海拔高度等情况)。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2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本人需填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单》(申领4)。
  注:在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同时,申领特殊工种、高级专家(2500元)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无需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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