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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精减回乡人员或其配偶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办理机构 精减回乡人员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生活补助费支付工作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6)74号]; 2.关于本市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等人员生活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2)40号]。
◆申办条件 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精减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仍在农村无收入的。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街道(乡、镇)一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街道(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4.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精减回乡人员需携带精减回乡人员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退职证明复印件和单位历年支付生活补助费凭证的复印件; (2)精减回乡人员配偶需携带乡(镇)一级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2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特殊业务专用)》(申报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