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人员待遇封存

  ◆办事项目
  养老人员待遇封存。   
  ◆办理机构
  养老人员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90)1号];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各种原因或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未通过,暂时停止享受养老待遇。 
  ◆申请材料
  1.被羁押、拘役、劳教、服刑人员,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失踪人员,单位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下落不明的人员,单位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者直系亲属签名证明。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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