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申领

  ◆办事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申领。   
  ◆办理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2、关于上海市机关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1号];
  3、关于上海市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7)2号];
  4、关于上海市事业单位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3号];
  5、关于上海市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7)4号]。   
  ◆申办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事非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3、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关于参保人员享受房贴的证明》,其中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房贴金额超过5元的,需提供95年底之前的工资单;
  3、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退休(退职)审批表》、退休前最后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表》、《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和《本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医保补贴性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4、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提高计发离退休(职)费比例的人员,需携带经上级主管单位、部(委、办)审批的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
  ②对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需携带《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③事业单位中50-55周岁之间申领养老金的女干部,需携带聘用制干部履历表或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通知书复印件;
  ④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养老金卡(折)领取时间、地点,由单位负责养老金卡(折)发放;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申领单》(申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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