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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申办条件 单位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等人员,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失踪人员,单位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下落不明人员,单位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直系亲属签名证明; 4.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人员,单位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证明。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