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办理机构
  单位(含养老人员)、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申办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姓名、出生年月、户别、联系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1.调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需携带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调整户口簿“户别”信息的,需携带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缴费人员应征入伍成为“义务兵”或转为“志愿兵”的,需携带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志愿兵(提干)审批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本人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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