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个体工商户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生退工。

  
  ◆申请材料
  1.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个体工商户业主需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或歇业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