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参加工作年月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信息调

  ◆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参加工作年月及92年底前连续工龄信息调整。  

  ◆办理机构
  单位(含养老人员)、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关于单位申请封存、更改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1997)110号]。  

  ◆申办条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的参加工作年月和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与实际不一致。  

  ◆申请材料
  1.原始档案中可认定工龄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属代管理的,可由档案代管理部门提供加盖其公章的档案复印件):
  (1)招工录用(退工)通知书或商调函;
  (2)职工登记表;
  (3)职工历年调资审批表;
  (4)退职、辞职、除名批文;
  (5)《劳动手册》或《上海市劳动力登记表》;
  2.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办理66~69届大、中专毕业生待分配期间工龄认定,需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插队落户期间的工龄认定,需携带已记载户籍迁出和迁进具体时间及地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未记载的,需携带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3)办理农婚知青(按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的人员)工龄认定,需携带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审定的《“农婚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认定表》;
  (4)办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入伍期间的工龄认定,需携带转业、复员、退伍登记审核表或区(县)武装部提供的原始入、退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主择业的转业人员除外)。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本人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特殊业务专用)》(申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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