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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缴费基数调整。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申办条件 因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劳动仲裁、监察等原因需调整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
◆申请材料 《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专项审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所涉及调整时段中各相应年度个人实际收入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