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往外省市

  ◆办事项目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往外省市。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到外省市就业、户籍迁往外省市或外省市参保人员离开本市。

  
  ◆申请材料
  外省市单位就业证明或外省市户籍证明、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及账号。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一式二份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核定表(转至外省市)》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一份交单位或本人;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本人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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