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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2.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3.关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43号]。
◆申办条件 从事过经国家及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定的可列入提前退休范围的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
◆申请材料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及复印件,或其他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如果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需填写《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