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办理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录)用、聘用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征地一次性缴费人员,选择只缴纳失业、生育、工伤保险,需携带加盖有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完成征地一次性15年缴费”确认章的劳动手册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本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如需制作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个体工商户;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到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或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