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项目
  自由职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办理机构
  自由职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3.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4.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9号)。

  ◆申办条件
  已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申请材料
  1.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需携带劳动手册首页及注明非全日制用工情况页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本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如需制作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经办人或本人;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自由职业人员需在“备注”栏内注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或14%)。

  注:经办人指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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