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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其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 ◆申办条件 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户口簿原件及有家庭地址和本人信息的页面复印件; 3.对于户口簿的记载不能反映个人在上海居住满30年情况的,另需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个体工商户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单位、个体工商户经办人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2)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