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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办公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办条件 1.具有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 2.具有民办非企业各类登记证书的本市城镇单位。
◆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根据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需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民办非企业,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宗教活动场所,需携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单位经办人;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工本费20元(代金融机构收取)。
◆申办表格 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