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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办条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机关、事业(含中央在沪)单位。
◆申请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 2.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事业单位另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单位经办人;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工本费20元(代金融机构收取)。
◆申办表格 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