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办事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办条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机关、事业(含中央在沪)单位。

  
  ◆申请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
  2.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事业单位另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一份交单位经办人;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工本费20元(代金融机构收取)。

  
  ◆申办表格
  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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