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事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转制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8)7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办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为企业类型的。

  
  ◆申请材料
  1.批准单位改制的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中有工作满25年的人员另需携带转制前最后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表》、《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和《本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医保补贴性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转制单位需填写《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按沪社保业-发(1998)7号文分段计发养老金人数汇总表》一式三份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人员待遇申报专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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