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基本信息调整)

  ◆办事项目
  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基本信息调整)。

  
  ◆办理机构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办条件
  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申请材料
  根据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或单位经济类型发生变化,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携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身份证的,需携带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发生变化,需携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可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登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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