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内破产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申领养老金

  ◆办事项目
  计划内破产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申领养老金。

  
  ◆办理机构
  企业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3.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暂行意见[沪试点办(1996)第016号]。

  
  ◆申办条件
  1.在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计划内破产企业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

  
  ◆申请材料
  除按到龄退休规定携带的材料外,还需携带下列材料:
  1.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企业破产的文件复印件;
  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终结书复印件;
  3.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置退休人员的批文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业务受理回执》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单位需填写《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领1表)、《上海市破产企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审批表》和《上海市破产企业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汇总表》;
  2.本人需《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申领1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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