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到龄人员养老金申领

  ◆办事项目
  企业单位到龄人员养老金申领。

  
  ◆办理机构
  企业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2.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
  3.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0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劳保养发(2007)41号];
  5.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2号]。

  
  ◆申办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3.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关于参保人员享受房贴的证明》,其中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房贴金额超过5元的,需提供1995年底之前的工资单;
  3.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按外商投资企业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人员需携带该人员1994年和1995年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2)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年龄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需携带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书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养老金卡(折)领取时间、地点,由单位负责养老金卡(折)发放;
  2.资料不全,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全部资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资料再到社保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单位需填写《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领1表);
  2.本人需填写《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申领1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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