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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企业单位到龄人员养老金申领。
◆办理机构 企业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2.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 3.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0号]; 4.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劳保养发(2007)41号]; 5.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42号]。
◆申办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3.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作缴费年限)。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关于参保人员享受房贴的证明》,其中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房贴金额超过5元的,需提供1995年底之前的工资单; 3.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按外商投资企业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人员需携带该人员1994年和1995年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2)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性,年龄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需携带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书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养老金卡(折)领取时间、地点,由单位负责养老金卡(折)发放; 2.资料不全,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全部资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资料再到社保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单位需填写《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领1表); 2.本人需填写《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申领1表(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