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终止

  ◆办事项目
  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终止

  ◆办理机构
  单位养老人员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非单位养老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
  1、因死亡办理养老待遇终止的需携带: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非单位养老人员另需提供:
  ①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继承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终止人员关系证明;
  ③继承人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3)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①对于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人员除外);
  ②对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养老人员,需携带下列资料:
  a、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b、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关系资料(劳保卡)复印件;
  ③对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死亡时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人签名确认,《核定表》单位或申领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或申领人需填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申字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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