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变更登记

  办理项目
  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二)受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三)联系电话:63232223,63606395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申办手续
  (一)基金会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六)每个变更事项填写一张,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其中: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4"、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还需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七),重新核准章程。(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八)每个变更事项填写一张,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其中: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负责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基金会;

  (五)发证: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分别颁发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刻章:涉及名称变更的基金会办理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公告: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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