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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二)受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三)联系电话:63232223,63606395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基金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因为以下原因需注销登记的: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因为以下原因需注销登记的:1、基金会决定撤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基金会已注销登记的。 申办手续 (一)基金会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之九);2、理事会决议;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之十);2、理事会决议。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注销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的基金会;
(五)收缴: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收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公告: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