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理项目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二)受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三)联系电话:63232223,63606395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申办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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