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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 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二)受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三)联系电话:63232223,63606395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1)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2)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6、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1)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1)负责人的产生符合《章程》及《社会团体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1)变更的业务范围与社会团体内其他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章程。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4)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5)《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6)财务审计报告;(7)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4、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章程。5、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验资报告;(3)社团决定变更注册资金的会议决议。6、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决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的会议决议;(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决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的会议决议;(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决定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会议决议;(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和提请审查章程;
(3)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名称;
(4)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变更银行账户手续,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式样和新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住所;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
(3)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4)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4、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3)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和提请审查章程;
(4)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办理验资手续;
(3)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4)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修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
(3)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住所;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证书》。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修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
(3)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4)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