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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 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二)受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三)联系电话:63232223,63606395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社会团体(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条例的规定任务,或者社会团体本身自行解散或被注销、撤销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2)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4)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5)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分支(代表)机构;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对准予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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