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

  办理项目
  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二)受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三)联系电话:63232223,63606395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八)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九)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无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十)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二)章程草案;(三)验资报告;(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拟吸收会员名单。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

  (二)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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