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的审批

  办理项目
  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区县民政局(处)优抚科

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浦东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68670157

福山路90号

黄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63215150-20932

延安东路300号

卢湾区民政局优抚科

63310443

重庆南路100号

徐汇区民政局优抚科

64872222-1001

漕溪北路336号

长宁区民政局优抚科

62251100-211

武夷路333号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62557252

西康路370弄50号

普陀区民政局优抚科

52564588-7926

大渡河路1668号

闸北区民政局优抚科

63805325

天目中路749弄71号

虹口区民政局优抚科

65524335

玉田路195号

杨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65419450-2415

江浦路549号

闵行区民政局优抚科

64885566-8406

七莘路680号

宝山区民政局优抚科

56126909

友谊支路79号

嘉定区民政局优抚科

59527677

嘉定镇塔城路560号

金山区民政局优抚科

57948319

金山卫城区梅州新村84号

松江区民政局优抚科

37735384

园中路1号

青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59732319

青松路245号

南汇区民政局优抚科

68031923

城东路252号

奉贤区民政局优抚科

57420987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崇明县民政局优抚科

59611270

城桥镇人民路267号


  
  办理时限
  凡档案和材料齐全并符合恢复伤残抚恤规定条件,经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伤残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在15天内给予恢复抚恤并换发新证。
  
  申办对象资格
  凡因犯罪停止抚恤,现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的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可提出恢复伤残抚恤申请。
  
  申办手续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劳改部门(监狱)的《释放证明书》、原伤残抚恤证件(证件已被民政部门收缴者除外);(二)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办理程序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张、劳改部门的《释放证明书》、单位(乡、镇、街道)书面报告、原伤残抚恤证件(证件已被民政部门收缴者除外)等。
  (二)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审核,对符合恢复伤残抚恤条件的,应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报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乡、镇、街道)报告、《释放证明书》、原伤残抚恤证等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区、县民政局可予恢复抚恤,同时注销原伤残抚恤证件,换发新证。
  
  
  办理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令);(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沪民优[1991]第1号)。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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