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员遗失补证和损坏换证的审批

  办理项目
  伤残人员遗失补证和损坏换证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区县民政局(处)优抚科

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浦东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68670157

福山路90号

黄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63215150-20932

延安东路300号

卢湾区民政局优抚科

63310443

重庆南路100号

徐汇区民政局优抚科

64872222-1001

漕溪北路336号

长宁区民政局优抚科

62251100-211

武夷路333号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62557252

西康路370弄50号

普陀区民政局优抚科

52564588-7926

大渡河路1668号

闸北区民政局优抚科

63805325

天目中路749弄71号

虹口区民政局优抚科

65524335

玉田路195号

杨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65419450-2415

江浦路549号

闵行区民政局优抚科

64885566-8406

七莘路680号

宝山区民政局优抚科

56126909

友谊支路79号

嘉定区民政局优抚科

59527677

嘉定镇塔城路560号

金山区民政局优抚科

57948319

金山卫城区梅州新村84号

松江区民政局优抚科

37735384

园中路1号

青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59732319

青松路245号

南汇区民政局优抚科

68031923

城东路252号

奉贤区民政局优抚科

57420987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崇明县民政局优抚科

59611270

城桥镇人民路267号


  
  办理时限
  凡材料齐全,符合有关遗失补证或损坏换证规定的,经审核同意后,15天内发证。
  
  申办对象资格
  (一)遗失补证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证件遗失确实找不到,已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并已在本市《解放日报》或《文汇报》或《新民晚报》上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其中:在全市统一换证以后第一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第二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证件遗失三个月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证件遗失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年以内两次遗失证件的人员,在证件遗失六个月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后可申请补证。(二)损坏换证伤残人员抚恤证件因保管不当损坏,已报告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经区县民政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的。
  
  申办手续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提出补证或换证申请,并将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在乡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相关证明)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张一并附上。申请遗失补证的须附上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申请损坏换证的须附上已破损的伤残证件原件。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提出补证或换证申请,并将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在乡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相关证明)本人照片四张一并附上(申请遗失补证的须附上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申请损坏换证的须附上已破损的伤残证件原件);

  (二)区县民政局审核当事人有关材料后认为可以给予补证或换证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三份,随同填好的伤残证件(补发的证件一律重新编号,并注明“补发”字样;换发的新证仍使用原编号)及当事人上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民政局补发或换发新证(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
  
  
  办理依据
  (一)《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二)《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民政局沪民优[1991]第1号)。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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