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外地)转本市的伤残人员换证的审核

  办理项目
  部队(外地)转本市的伤残人员换证的审核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区县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区县民政局(处)优抚科

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浦东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68670157

福山路90号

黄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63215150-20932

延安东路300号

卢湾区民政局优抚科

63310443

重庆南路100号

徐汇区民政局优抚科

64872222-1001

漕溪北路336号

长宁区民政局优抚科

62251100-211

武夷路333号

静安区民政局优抚科

62557252

西康路370弄50号

普陀区民政局优抚科

52564588-7926

大渡河路1668号

闸北区民政局优抚科

63805325

天目中路749弄71号

虹口区民政局优抚科

65524335

玉田路195号

杨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65419450-2415

江浦路549号

闵行区民政局优抚科

64885566-8406

七莘路680号

宝山区民政局优抚科

56126909

友谊支路79号

嘉定区民政局优抚科

59527677

嘉定镇塔城路560号

金山区民政局优抚科

57948319

金山卫城区梅州新村84号

松江区民政局优抚科

37735384

园中路1号

青浦区民政局优抚科

59732319

青松路245号

南汇区民政局优抚科

68031923

城东路252号

奉贤区民政局优抚科

57420987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崇明县民政局优抚科

59611270

城桥镇人民路267号


  
  办理时限
  凡档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规定,经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的伤残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在15天内给予换发新证。
  
  申办对象资格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因工作调动、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市的,均可提出申请。
  
  申办手续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伤残抚恤证件;(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须提供《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革命伤残军人(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证明;(三)外地伤残人员需提供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伤残抚恤档案登记材料(档案登记材料由户籍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密封函寄至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等。
  
  办理程序
  (一)伤残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伤残抚恤证件和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三张(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在编职工须提供评残申请表、残情鉴定表、残疾军人(伤残人员)批准表(或申请评残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转业、复员、退伍、离休、退休证明;外地伤残人员需提供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伤残抚恤档案登记材料(档案登记材料由户籍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密封函寄至迁入地区、县民政部门)等。
  (二)户口迁入地的区、县民政局对其原伤残抚恤证件、关系转移证明和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应填写《上海市革命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核定后,由区、县民政局收回原证,换发本市的抚恤证,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换证和抚恤登记手续。
  
  
  办理依据
  (一)《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令);(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评残工作管理办法》(沪民优[1991]第1号)。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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