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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55室 (二)受理时间:周四上午:9.00—11.30 (三)联系电话:63232222*1551 (四)区县民政局受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和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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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地
址 |
受理部门 |
联系电话 |
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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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
延安东路300号909室 |
社会科 |
63215150 *20942 |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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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 |
丽园路468号 |
社会科 |
53012765 |
周一至周五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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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
漕溪北路336号108室 |
老龄工作科 |
64872222 *1070 |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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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
榆林路707号 |
基政科 |
65419450 *2422 |
周一、 上午:9.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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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
玉田路195号203室 |
社会科 |
65526676 |
周四 上午:8.3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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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
天目中路749弄71号204室 |
社会科 |
63805324 |
周一、周四 上午:9.0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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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
大渡河路1668号新2号楼917室 |
社会福利科 |
52564588-7917 |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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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
乌鲁木齐北路459号 星海楼四楼 |
事业发展科 |
62499607 |
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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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
武夷路333号 |
社会科 |
62256793 |
周一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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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
七莘路680号 |
社会科 |
64883384 |
周一、周三 上午:9.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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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
宝东路885号 |
老龄办公室 |
56104930 |
周四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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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
德平路215弄15号二楼 |
福利企事业
管理所 |
50381742 |
周一、周三 上午:9.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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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 |
塔城路561号一楼 |
老龄科 |
59528155 |
周一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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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 |
朱泾镇临源街620号三楼 |
老龄办公室 |
57317199 |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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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
园中路1号416室 |
社会科 |
37735378 |
周二、周四 上午:9. 3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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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 |
惠南镇城基路29号201室 |
社会科 |
58023021 |
周四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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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
社会科 |
57420489 |
周一 上午9.00-下午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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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
青松路245号 |
社会科 |
59717399 |
周一 上午9.00-下午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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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
人民路267号 |
社会科 |
59622694 |
周一、周四 上午:9. 30—11.00 | 办理时限 境内组织和个人设置养老机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再报市民政局备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由区县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境内组织和个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二)申办资格1、符合本市养老机构设置规划;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每设置一张养老床位不低于1万元的合法资金。 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件的副本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机构章程;(五)合作协议书;(六)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七)设置资金证明;(八)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九)冠名核准批件;(十)《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上述十方面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批准件。 办理程序

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大小,设置床位数不超过100张(含100张)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床位数超过100张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 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自1999年12月30日起执行;(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四)《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上海市民政局(沪民事发[1999]第4号),自1999年2月19日起执行。 行政救济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