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审批

  办理项目
  申请设置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一)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55室
  (二)受理时间:周四上午:9.00—11.30
  (三)联系电话:63232222*1551
  (四)区县民政局受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受理时间:
  

区县

   

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接待时间

黄浦

延安东路300号909室

社会科

63215150
*20942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卢湾

丽园路468号

社会科

53012765

周一至周五全天

徐汇

漕溪北路336号108室

老龄工作科

64872222
*1070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杨浦

榆林路707号

基政科

65419450
*2422

周一、
上午:9.00—11.30

虹口

玉田路195号203室

社会科

65526676

周四
上午:8.30—11.30

闸北

天目中路749弄71号204室

社会科

63805324

周一、周四
上午:9.00—11.00

普陀

大渡河路1668号新2号楼917室

社会福利科

52564588-7917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静安

乌鲁木齐北路459号
星海楼四楼

事业发展科

62499607

周二、周四
上午:8.30—11.30

长宁

武夷路333号

社会科

62256793

周一全天

闵行

七莘路680号

社会科

64883384

周一、周三
上午:9.00—11.30

宝山

宝东路885号

老龄办公室

56104930

周四全天

浦东

德平路215弄15号二楼

福利企事业

管理所

50381742

周一、周三
上午:9.00—11.30

嘉定

塔城路560号104室

社会科

59527968

周一全天

金山

石化梅州新村84号

社会科

57940727

周二、周四
上午:9.00—11.00

松江

园中路1号416室

社会科

37735378

周二、周四
上午:9. 30—11.00

南汇

惠南镇城基路29号201室

社会科

58023021

周四全天

奉贤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社会科

57420489

周一
上午9.00-下午4.00

青浦

青松路245号

社会科

59717399

周一
上午9.00-下午4.00

崇明

人民路267号

社会科

59622694

周一、周四
上午:9. 30—11.00


  
  办理时限
  区县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置或不予设置的书面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二)申办资格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供上述八方面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批准件。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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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取得执业证照后,应当向批准设置所在地的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自1999年12月30日起执行;(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1年2月6日发布,2001年3月1日实施;(三)《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1年2月6日发布,2001年3月1日实施。
  
  行政救济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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