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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办理机构: 各区县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办理时限: 自收到村民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申办手续: 由村民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查、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发布)。 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不当行政行为投诉电话:63210448(市局执法监察处),63212226(市局信访办)。
违法违纪行为投诉电话:63214261(市局监察室),63212226(市局信访办)。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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