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业、商业领域社会团体登记前初审

  许可事项名称:对工业、商业领域社会团体登记前初审
  
  
  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八)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九)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无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十)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申报材料要求:筹备申请报告(附可行性报告);《协会章程》草案;《发起人会议纪要》及名册(签名、盖章);意向入会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加盖公章);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注册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成立党组织申请,行规行约
  
  
  许可程序及时限许可程序:(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二)市经委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时限: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负责许可处室:综合规划室
  
  受理人联系方式: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28室,邮编:200003,电话:23119336、23119397
  
  
  救济方式及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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