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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行为事项名称:进口监控化学品的审核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1997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需进口监控化学品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及保证不转口等内容,以及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1998年第1号)。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含国家石化局令1998年第1号新增10种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企业。 负责许可处室:军工处工作人员杨懿负责人 受理人联系方式: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408室,电话:23112789邮编:200003,
救济方式及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