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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行为事项名称: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许可依据:
1、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2、关于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技术(2000)035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申请主体资格:在沪不同所有制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2、科技投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3、科技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4、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不低于35人5、企业不得连续两年无专利申请 申报材料要求:
1、填写《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2、编与《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调研提纲》3、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 许可程序及时限:
1、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2、由市经委技术进步处牵头组织,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进行实地调研3、由上海市经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4、由上海市经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工商银行 负责许可处室:技术进步处 受理人联系方式:受理人:顾蔚然、曾仪地址:威海路511号15楼,电话:62715302
救济方式及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需告知的内容: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度须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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