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主项、验收
  一般管理行为事项名称: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主项、验收
  许可依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月25日通过)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在沪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科研、高校、企业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申报材料要求:市经委根据人大《规定》,制定《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技术管理办法》,项目申报单位按《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市经委按《管理办法》进行运作。
  许可程序及时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六号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的决定》于2002年2月1日通过,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负责许可处室:技术进步处
  受理人联系方式:冯同建23119410
  救济方式及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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