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名称 |
新、改、扩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许可(初审) |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95]1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99]第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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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 |
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 |
| 申报材料要求 |
1、必需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证件;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物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 |
| 许可/审批程序及时限 |
向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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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联系方式 |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408室,邮编:200003,电话:2311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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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方式及途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经委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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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须告知的内容 |
国家和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将对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