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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104A室 联系电话:63212810-2806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项目,从正式受理起15个工作日答复办理意见 申办对象资格:已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 申办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设计的内容已经完成,竣工图也已编制完成; 2、主要工艺设备(包括引进设备)已安装调试合格; 3、生产准备工作已完成,经试生产能够满足生产使用; 4、已通过规划、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 5、工程决算已完成,并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 办理程序: 1、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联合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如委托上海市组织验收,属非市政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的主管委办联合组织验收,属市政项目的,由市建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2、地方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组织验收。 3、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的主管委办、区县、局组织验收。 办理依据: 1、市建委、市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沪建计[91]第2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