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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104A室 联系电话:63212810-2806
办理时限:年度内 申办对象资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以后,可以申请列入当年的年度计划。 申办手续: 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2、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 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9、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项目单位具备条件可提出年度计划的申请。 办理程序: 1、国家大中型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区、县提出该项目的年度计划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列入当年的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2、小型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区、县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列入当年的年度计划。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6]96号) 2、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