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事项:能源总量平衡和储备的审核管理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102室 联系电话:63212810*2859
办理期限:从正式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理意见 申办对象资格:业主单位 申办手续: 1、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符合本市能源发展规划 3、符合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其他专项规划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按计划渠道向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上报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审批。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