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审核转报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发展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104B室
  
  联系电话:63212810-2813
  
  办理期限: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
  
  申办手续:
  1、建设项目应符合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
  2、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的项目建议书,附上齐全的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
  。项目建议书(详见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附件。
  
  办理程序: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区、县、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批。其中,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区、县、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主管委办及财政局,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初审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对外开展工作。按世行(亚行)贷款程序,通过邀请招标形式选定国外咨询公司进行咨询,经世行预评估和正式评估后经项目谈判报世行(亚行)执行董事会通过。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外经贸贷发〔305号)
  2、《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3〕第2555号)
  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外国贷款工作分工意见》(国发〔1986〕83号)
  4、《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90〕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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