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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102室 联系电话:63212810*2859
办理期限: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市政、水务、交通、规划、房地、园林、环卫、绿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申办手续:报批初步设计应具备: 1、有效的可研批复; 2、规划部门有关规划要求的批复; 3、落实用地的批复; 4、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 5、规划、环保、消防、交通、卫生防疫、劳动安全等部门对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按计划渠道向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上报符合审批条件的初步设计报告。 2、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2、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计计[1978]2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