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由市统一平衡(资源、资金及其他需要协调的)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非市建设财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概算调整的审批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102室
  
  联系电话:63212810*2859
  
  办理期限: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市政、水务、交通、规划、房地、园林、环卫、绿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申办手续:概算调整应具备:
  1、有效的可研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2、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概算及其调整说明;
  3、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条件变化的说明;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按计划渠道向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上报,提出申请。
  2、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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