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等)、输变电、电网建设、变电站建设等电力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审批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102室
  
  联系电话:63212810*2859
  
  办理期限: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电力项目的投资主体
  
  申办手续:概算调整应具备:
  1、有效的可研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2、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概算及其调整说明;
  3、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条件变化的说明;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办理程序:
  发电机组建设项目(包括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等)
  1、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展改革委。
  2、单机容量在25兆瓦以下的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批复文件。
  3、单机容量在25兆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电网建设项目
  1、110千伏及以下和本市部分区域性的220千伏输变电项目,由市电力公司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批复文件。
  2、作为电厂配套送出工程的220千伏及500千伏输变电项目,由市电力公司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电力工业局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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