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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201室 联系电话:63212810—2841
办理时限: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 外商独资项目由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本市咨询代理机构 申办手续: 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上齐全的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详见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附件。 办理程序: 1、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区县政府预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2、属省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对立项审批的要求,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必要时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完成项目评估后下达批文。 3、省市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对外贸易部1995年6月20日第五号令、1997年12月29日第七号令 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外资(1999)2147号]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6年9月2日第47号 5、根据国家或市政府资金(财力、国债、引导资金等)使用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