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03室
  
  联系电话:63212810*3927
  
  办理时限: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申办手续:由收费执行单位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理由、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收支测算方案等。
  
  办理程序:
  1、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根据申请对收费构成、收支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考虑社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并发文。
  2、按规定需召开价格听证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主持召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善相关方案。
  3、按规定须报经市政府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提出初步的收费标准方案,报上级审核。
  4、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应当在收到要求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正在办理情况,或暂不能按申请要求进行审批的理由向申请者通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2、《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
  3、《政府价格决策听政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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