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8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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